近日,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對其官方網站發布了關于私人小客車合乘的指導意見,旨在進一步規范合乘行為并保護合乘各方的合法權益。此次發布的指導意見對原有版本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指導意見明確了私人小客車合乘行為的定義,規范了合乘平臺的經營行為,制定了合乘服務提供者應遵守的規定,并理順了合乘分攤的費用等核心問題。
首先,合乘服務被定義為一種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綠色共享出行方式。服務提供者需事先在合乘信息服務平臺發布個人駕車出行信息,并可選擇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提供免費互助。
其次,對于合乘平臺的經營行為,指導意見要求平臺應具有相應的服務機構和管理人員,具備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確保平臺運行可靠和數據安全。同時,平臺還需對從事合乘服務的駕駛員進行背景信息核查,確保線下車輛及服務提供者與線上信息一致。
合乘服務提供者需如實提供個人及車輛信息,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并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等相關法律法規,為合乘者提供安全出行服務。
指導意見還規定,提供分攤出行成本方式的合乘服務,每車每日提供服務次數不得超過兩次,且合乘分攤費用僅限于出行過程中的能耗成本和路橋通行費用等直接成本,不得按時間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