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牛品牌之爭中,“50年協議”一直是個熱門話題。
華彬集團堅稱“50年協議”真實存在,而天絲集團則在近期發表公開聲明稱:所謂的“50年協議”是不生效且不真實的,華彬集團操控的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即“合資公司”)更是無權依據該協議主張權利。
值得關注的是,天絲集團此番聲明可謂底氣十足。其前提建立在包括最高法等諸多法院不予認定所謂“50年協議”的有效性。盡管華彬集團曾多次以該協議提起上訴,意圖改變其節節敗退的訴訟戰局面,但在多達60余場訴訟判決中,其并未能如愿。
天絲集團的聲明顯示:假使各方履行了“50年協議”,那么受益方只能是合資公司,但是,合資公司的生產和銷售以及收入在過去十數年間已經全部流入了華彬方,合資公司及其控股大股東不但無法受益,反而成了受害者,最終所有的受益方只有一個---華彬集團。
盡管華彬集團堅稱“50年協議”真實存在,但其主張并未獲得法院支持。隨著此次天絲集團的聲明發布,其20年前與華彬集團的種種糾紛真相一一被揭開。
假使協議存在,華彬方為何從未履行?
查閱協議書可知,該協議第四項表述“丙方同意在十五年內每年向丁方支付銷售額 3%的提成費,按月支付”。丁方即天絲集團。
根據華彬集團于2018年曾主動披露的信息顯示,紅牛進入中國20多年來,在中國的累計銷售額就已經高達1453億元。如果按照50年協議的約定,那么華彬集團應向天絲集團支付近50億元的提成費。
但天絲集團表示,華彬方從始至終都沒有支付過這筆錢款。
有意思的是,所謂的“50年協議”在此前的20余年都沒有出現過、但是在紅牛商標權屬發生糾紛、華彬方式微的第一時間就橫空出世,其用意不言而喻。
試問,如果華彬集團所堅持的“50年協議”真實存在,那華彬集團是否應該嚴格按照協議的約定,向天絲集團支付近30年的銷售額提成費以及滯納金?
“50年協議”簽約主體竟然不存在?
更為奇怪的是,所謂“50年協議”的簽訂方,竟然“查無此人”?
按照華彬集團的說法,協議于1995年11月10日由四方簽訂,其中丙方為中泰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但是,這家公司卻從未設立過。
即使是后續的合資公司,也是基于經過國家有關機關審批登記的“95年合同”(各方股東也與“50年協議”的股東不同)在1995年12月才設立,更不可能在成立之前倒簽協議。
協議法律效力不被支持
假如“50年協議”存在,那么依據當時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資協議或者合同應當經有關機關審核備案之后方能生效,若合資協議與合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由合資合同為準。而本案中,“50年協議”并未向有關機關審核備案,因此,根據法律規定,無法生效。
我們常規理解一份協議或合同,只有先整體有效才能說部分條款有效,或合同其他條款無效單就爭議解決或保密條款有效,沒有見過只對單方有義務的條款有效,另一方不需要履行合同條款卻還可以依據合同主張權利的情形。
如果華彬方堅信“50年協議”是有效的,為什么在分拆訴訟以及組合訴訟高達9起中沒有任何一次是請求法院確認“50年協議”整體有效?一再對協議書本身挑挑揀揀,是在選對自己有利的角度?
華彬方先聲奪人說天絲“撕毀協議”,本質看可能是恰恰相反。
案件審理過程涉嫌妨礙司法公正,當事人心虛?
2024年9月6日中浩公司曾公開發布了《深圳中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與北京紅牛、天絲公司合同糾紛案的聲明》,聲明中指出,在深圳審理的紅牛合同糾紛案件一審、二審過程中,中浩公司被他人假冒公章、假冒法人身份、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截取法院訴訟文書,以配合他人訴訟、獲取不法利益。
其中,中浩公司監事黎紅光(多年未上班)為配合由華彬集團實際控制的紅牛公司進行應訴,在未得到中浩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中浩公司授權的情況下,出具虛假授權委托手續,以中浩公司授權代表的身份,參與此案的二審訴訟,作出不符合事實的虛假陳述。經過中浩公司調查,黎紅光與華彬方存在利益關聯。
中浩公司所披露的系列涉嫌妨礙司法公正行為的幕后主使是誰,已經躍然紙上。試問,如果協議真實存在,為何還要冒著違法犯罪的風險去影響司法判決?
事實上,“50年協議”之前已多次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多個地方法院否定。“50年協議”無法改變華彬集團的侵權事實,也并不能成為華彬集團侵權行為的保護傘。2022年,深圳前海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該協議第一條有效。而在今年,深圳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決撤銷了該判決,并發回重審。這也意味著“50年協議”訴訟大戰僅存的戰果也被推翻。華彬集團試圖分拆協議獲得法院支持的嘗試已走進死胡同。
相信隨著真相的揭開,華彬方手中的籌碼已越來越少,這場紅牛大戰相信很快也即將迎來最終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