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正式發布了《雷達無線電管理規定(試行)》,旨在滿足經濟社會對雷達技術的需求,提升環境感知、防災減災及觀測探測能力,并強化無線電管理,確保空中電波秩序。
雷達系統作為無線電技術應用的關鍵領域,已廣泛應用于氣象觀測、航空航天、交通導航、海洋監測及安全防護等多個重要行業,并逐步拓展至自動駕駛、無人機管控等新興領域。其穩定運行與精確探測能力對于國家基礎設施的安全運行及社會經濟生活的正常運轉至關重要。因此,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引導雷達產業健康發展,促進無線電頻譜資源的高效利用,成為當務之急。
此次發布的《規定》主要涵蓋了以下方面:首先,明確了雷達類型,包括航空雷達、氣象雷達、水上交通雷達、陸地交通雷達等近20種類型,實現了對我國現有主要雷達類型的全面覆蓋。這一舉措有助于統一管理和規范各類雷達的使用。
其次,《規定》細化了技術要求,在系統梳理現有雷達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相關國際電信聯盟建議書的基礎上,規劃了各類雷達的頻率使用范圍及相關無線電技術指標。這不僅為雷達設備的研制、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提供了明確的政策指引,還增強了雷達產業的信心。
在管理程序方面,《規定》針對不同使用場景,進一步下放了雷達無線電頻率許可權限,以更好地賦能地方發展。同時,通過合并辦理頻率使用許可和臺站設置、使用許可等方式,優化了許可流程,提高了審批效率,減輕了用戶負擔。
《規定》還加強了雷達系統的使用監管,對雷達系統無線電臺(站)的干擾協調、電磁環境保護、頻率使用率、在用臺站檢查及設備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這些措施旨在進一步規范用戶行為,保障電磁空間的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屆時,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將不再受理和審批與本規定不符的雷達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申請。對于已獲得型號核準證的,到期后也不再延續。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同樣不再受理與本規定不符的新的雷達頻率使用許可申請和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許可申請。
然而,對于已依法設置、使用的雷達無線電臺(站),在無線電頻率使用期限或無線電臺執照有效期屆滿后仍需繼續使用的,可向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提出無線電頻率和無線電臺(站)延續使用申請,直至原設備報廢為止。這一規定確保了現有雷達系統的平穩過渡。